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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1.7万退款分17年退完,“不过包退”咋就这么难?

时间:2025-08-13 22:13:00

近日,

#中公教育17000元退款

需17年退完#话题

登上热搜,引发关注。

据媒体报道,武汉市民刘小姐于2024年6月报名参加中公教育的“不过包退”培训班,缴纳学费2万多元,合同明确约定若未通过笔试,中公教育需退还1.7万元费用。当刘小姐考试失利并提交退费申请后,机构却告知她需分17年退还,每年仅退款1000元,直至退完1.7万元,刘小姐对此感到无奈。

工作人员称,提出这样的条件是因为中公教育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根据最新退费政策,2022年至2023年的学生,退款费用在2万元以上,一年退一次款,一次退1000元,2万元以下则一年退500元,直至退完为止。2024年以后的学生改为一年退两次,每次退款10%。工作人员说:“但到了那个时间段,能不能按照10%的比例来支付,只有到时候才知道,我也控制不了资金。”并建议刘小姐采用诉讼的方法解决问题,该机构可以提供网上起诉系统,网上就可以申请,等开庭即可,刘小姐也不需要请律师,胜诉率100%,但是需要等。还有一种就是钱款抵物资,抵扣60%的物资,剩下的钱30天左右退还。

据媒体报道,中公教育在2024年下半年就已推出“以物抵债”协议,还因标价过高引发不少网友吐槽。记者以“中公退费”为关键词查询黑猫投诉发现有两万余条相关投诉,不少消费者表示:按照合同要求申请的,退费咋就这么难?

中公教育单方面

延长退款周期、变更退款方式,

是否构成违约?

“以物抵债”的方案,

抵债物品价格应如何认定?

以物抵债显失公平时

能否主张撤销?

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

维护自身权益?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中公教育与消费者在原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费条件与标准,后续却单方面大幅延长退款周期、变更退款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单方面变更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中公教育与刘小姐的原始合同明确约定了退费条件与标准,而机构以“资金链问题”为由将1.7万元退费周期延长至17年,属于擅自变更合同核心条款。

从合同履行角度看,退费义务属于机构的主要债务,其单方面设置17年分期的行为,实质是通过不合理延长履行期限逃避债务,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便机构声称“资金链问题”,也不能成为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除非双方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按原合同履行。

此外,机构工作人员关于2024年后学生退款比例不确定的表述,进一步暴露其预期违约意图,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中公教育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表述,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因此,中公教育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中公教育提出“以物抵债”的方案,抵债物品价格应如何合法认定?若存在虚标价格情况,消费者认为抵债物品价值显失公平时,能否主张撤销?

中公教育“以物抵债”方案需符合民法典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抵债物品价格认定应以市场公允价为基准,机构若将远超合理市场价的物品用于抵债,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消费者若能证明物品实际价值与标价差距过大(如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该抵债协议。此外,若机构存在故意抬高价格、隐瞒真实价值等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受欺诈”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机构赔偿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以物抵债”本质是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需双方自愿协商,否则构成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

因此,消费者若认为抵债方案显失公平,可诉请法院撤销该协议,并要求中公教育继续履行金钱退还义务。

3.消费者可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中公教育的违约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首先是协商与投诉,即优先与机构协商重新签订退费协议;协商不成可向12315平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督促整改。

其次可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可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要求按原合同退费并赔偿利息损失。再次是可以采取集体维权方式,鉴于黑猫投诉平台有两万余条类似投诉,消费者可联合起来提起集体诉讼,降低个体维权成本,增强议价能力。

此外,若机构存在“退费承诺与实际不符”等虚假宣传行为,可证明机构存在欺诈故意的,消费者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另外,中公教育引导消费者起诉却称“需要等”,可能是利用司法程序拖延时间。建议消费者可以立即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同时可以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分析是否存在可以追索股东、实际控制人连带或者补充责任的情形。

总之,中公教育的行为已构成系统性违约,其“分期退费”“以物抵债”方案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消费者可通过行政投诉与司法诉讼相结合的方式维权,也可联合起来集体维权,以打破机构“以时间换生存空间”的拖延策略。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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