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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社保新规9月1日起实施”等系误读

时间:2025-08-14 18:20:00

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跟老百姓的日子息息相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引发广泛关注。部分自媒体将其解读为“社保新规9月1日起实施”或者“强制缴纳社保来了”,这些说法是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误读。

首先,这不是什么新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早有明确规定。

1995年开始施行的劳动法就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到了2011年,社会保险法又进一步把职工和用人单位要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都做了强制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是老板没按规定给员工交社保,员工可以辞职,老板还得给经济补偿。所以说,不管是老板和员工约定不交社保,还是员工自己说不用交,都是不算数的。

其次,“强制缴纳”的说法也不准确。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是两类不同的参保主体,职工的参保方式为强制参保,缴费方式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而灵活就业人员则由个人自愿参保,且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用人单位是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没有用人单位或者无劳动关系,也不参加这三种保险。

司法解释解决的是社会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重要作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在当前的具体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也有部分劳动者为了拿到更多现金,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发生相关纠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词,推诿扯皮在所难免。而且,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为了工作也没有太多选择权,这其实是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就是对这种实际存在的问题的回应,让法院处理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劳动争议时,有更明确的判断标准,这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避免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更好发挥作用,更有利于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记者:李万祥

监制:代明

审核:张倩

编辑:梁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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